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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车险理赔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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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手车过户不及时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的问题,新《保险法》让购买二手车的用户吃了“定心丸”。按照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车险方面的诸多变化一直备受关注。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近日走访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限定理赔处理时间、二手车保险不过户也可理赔等规定无不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

  机动车险费率将变?

  10月10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挂出了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及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费的条款费率批复,记者注意到,保监会的批复中包含了几乎全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受此消息影响,坊间有关机动车商业保险将涨价的消息一时间甚嚣尘上。

  “只是条款上有些变化。”10月12日,记者向涉及上述批复的多家公司进行求证时,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阳光财险均表示,该批复主要是针对新《保险法》进行产品条款的修改,并不会对产品费率产生太大影响。中国人保河南分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保监会的这项批复主要针对条款修改,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公司条款制定了具体标准,并涉及保险理赔流程、告知义务等多项内容,不牵扯产品费率调整。车损保费每年可省7.2%?车险“新政”首次规定车损险的保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但车辆的实际价值如何计算?车主今后续保能省下多少保费?这样的投保方式是否真的省钱?

  记者了解到,为了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此前曾向各家保险公司征询意见,确定旧车的折旧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的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0.6%,1年折旧率为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

  “车损险投保时,车损险保险金额有三种确定方式:一、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二、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三、在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投保。以往人们大多选择以一种方式来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一保险行业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从保费上看,同样一辆车的车损险,每年的保费可比上年省7.2%。但实际出险之后却并非如此。

  “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如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在理赔时是要吃亏的,因为保险公司的条款里规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发生部分损失的话,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仍以上车为例:如果该车按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期间内出险,造成前保险杠损伤需更换,更换保险杠所需费用为3000元,那么保险公司赔偿时是按照9.28万÷10万×3000元=2784元进行赔偿的,这样的话该车主需自己承担216元,如再扣除免赔部分,那么车主需要自己承担的部分更多。”该工作人员如是说。他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转移风险、减少损失。

  车辆转让出险照样赔?

  一些粗心的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往往因为没有过户车险,以致爱车出险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关于二手车的赔偿一直都存在争议,很多人为此打上了官司。

  针对二手车过户不及时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的问题,新《保险法》让购买二手车的用户吃了“定心丸”。按照新规,二手车转让后,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虽然保险合同手续未变更,日后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前二手车变更后,若保险合同未及时变更,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但记者也了解到,并非所有情况下,未过户的投保车辆都可以获得赔偿。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公司,将私家车变成营运车辆,使得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出险后的赔偿责任。

  车险理赔30天内搞定

  理赔难一直是出现事故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最为尖锐的矛盾之一,不少投保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由于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遭遇频繁奔走的烦恼,并导致理赔一拖再拖。

  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也做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1、3、10、30”这些时间要求上。“1”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在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如果拒赔,应3天内发出通知书。确认理赔,应10天内支付赔款。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免责条款不明示则不免责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而在保险行业中,为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则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其结果则是使消费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误导,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

  按照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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